原標題:北京順義法院半年受理600余涉健身糾紛:許諾建泳池未兌現
8月7日上午,順義法院召開“警惕健身法律陷阱,暢享健康快樂生活”新聞通報會,會上通報,僅2018年上半年,順義法院就受理了600余件涉及健身的糾紛。
這些糾紛主要集中在因健身卡產生的糾紛和消費者在健身過程中遭遇人身傷害兩個方面。為此,順義法院為消費者總結了健身案件糾紛特點、高發原因及維權案例,以案例的方式揭示了辦健身卡的幾種陷阱,提醒大家加強防范。
案例1
沒簽合同商家跑路 要求退費被駁回
小馬與同事30多人在某健身度假中心辦了一張會員卡,辦卡時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每次都是持卡現場消費后,從該公司的賬本上扣劃。
有一天,小馬等人到健身度假中心消費時,發現大門緊閉,上寫“整頓歇業”,后來又去了兩次發現都是如此,才警覺起來。報警后,警察告知該健身度假中心已停業搬離,已經有幾十人次的報警。
于是,小馬等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退還會員費。法院審理過程中,小馬等人的交費收據已經丟失,僅能提供會員卡。
最終,法院因無法明確合同內容及金額而駁回了小馬等人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小馬等人敗訴主要原因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保留交費收據等材料,無法證明與健身度假中心存在合同關系。在此建議大家,在辦理會員卡時要對商家的資質、信譽和辦卡優惠細則進行充分了解,并簽訂書面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合同,一定要保存好收費票據等其他證據材料,避免因為證據不足而陷入維權困境。
案例2
教練許諾將建泳池 未兌現索賠
李先生在健身房健身時,教練向李先生保證健身房馬上就要建游泳池,到時李先生就可享受更多的服務。
于是,李先生花2200元辦理了一張兩年制的會員卡,并簽訂了書面合同。
可辦卡之后,健身房卻并沒有建游泳池,李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健身服務合同,并賠償三倍服務費。
經過法院調解,健身房退還了李先生健身卡內的剩余款項。
法官提示:消費者不要輕易相信商家的口頭承諾,尤其是對那些商家未來的遠期規劃更要提高警惕。一定要在合同中對這些承諾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
案例3
私教課程縮水一年 健身中心被告
石女士在某健身俱樂部辦了兩年期的健身卡,后經教練推薦又花3600元購買了36課時的私人教練課程,約定課程有效期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
截止2016年底,石女士只完成了16節課程,但健身中心卻通知其私人教練課程已經到期了。經多次交涉未果后,石女士將健身中心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剩余的20節私人教練課程費用2000元。經審理,法院最終支持了石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和健身房簽訂書面合同以后,一定要保管好合同的原件。如購買了私人教練課程,最好備份上課的考勤記錄,以免發生糾紛時陷于舉證不能。
案例4
健身會所停業 300會員索要會員費
某健身發展有限公司系股份制企業,2016年至2017年期間,500余名健身愛好者在健身房購買了健身卡,并交納了會員費。2017年10月,該健身房因股東之間的矛盾而停業。其中一股東以另一股東卷款出走為由,將健身房封門并另行領取營業執照經營,造成會員無處健身,會員卡中金額未能消費。
為此,李某等300余名會員陸續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并退還他們未消費部分的會員費。
該系列案件經審理后,法院支持李某等人的訴求,判決健身公司退還原告未消費的會員卡內的余額。
法官提示:這類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往往面臨著較大的困難。在此建議大家不要在卡中預存太多的預付款,以免給自己造成損失。
案例5
跑步機上摔骨折 會所未盡義務擔責
高先生在北京某健身會所辦理了健身卡,并于2016年2月5日開始健身。同年5月20日在健身時,其不慎摔倒在跑步機上,當時健身館場地內沒有巡場人員。在其他會員的幫助下高先生被送到醫院。經醫院診斷,高先生腿骨骨折。
高先生將健身會所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醫療費、健身年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 000余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健身會所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義務,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在該案中,健身房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要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舉例來說,在健身過程中,健身房主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有維護健身房的健身秩序、保證健身器械符合使用要求、保證地面干燥清潔等。
健身糾紛多發原因
A 交易條件的不公平
1 會員卡在有效期內不得退費、不得轉讓
2 扣除高額費用后方可退費或轉讓
3 有效期滿后卡內余額作廢,會員卡不予掛失、不予補辦
B 事先不告知限制性條款,待消費者提出退費、補辦等請求時以限制性條款為由拒絕
C 經營主體不誠信、市場監管不到位、健身房保障措施不到位、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夠
維權小貼士
辦卡前:1.對商家的資質、信譽和辦卡優惠細則進行充分了解,簽訂書面合同。2.對自己的身體有一個全面、客觀的評價。按照實際情況選擇健身項目。
辦卡時:不要預付大量資金在會員卡中。
辦卡后:發現權益受損時,注意保留醫療費票據、原始購物憑證等,還可通過報警的方式獲取現場原始錄像,以便維權
監管建議
1.加強市場監管,設立市場準入機制,規定只有注冊資本、規模經營達到一定限度且信用良好的經營者方能采取健身預付費消費交易模式。
2.制定行業性的示范合同,針對不同的健身服務類型明確設定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義務,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3.強化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即要求經營者對服務內容、標準、經營場所租賃期限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重要信息必須通過適當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披露。
4.還可通過建立信譽保證金制度或第三方支付監管等機制,嚴格限制商家使用會費資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保證經營者的債務清償能力。
(原題為《健身變“傷身”!順義法院半年來受理600余件涉及健身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