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慈善組織公開“四公經費”為公信力加持
一家之言
《辦法》要求公開“四公經費”,不僅是慈善法實施近2年來經驗的薈萃和升華,更直指現實問題,有深厚的實踐基礎。
近日,民政部網站發布消息,《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簡稱《辦法》)已通過民政部部務會議,將于2018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辦法》為“史上最嚴”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規定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公開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標準。
從《慈善法》專列一章對信息公開做出規定,到將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及使用情況納入民政部門監督之下;從開通全國慈善信息平臺(即“慈善中國”),履行法律規定的信息公開義務,到民政部門對部分未盡法定信息公開義務的基金會進行行政處罰,近年來,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之路越走越堅實。
而被稱為“史上最嚴”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信息公開的具體要求,操作性更強,要求也比現行的規定更為嚴格。其中,公開“四公經費”,不僅符合捐贈人的要求和相關法律規定,更是回應了公眾的期待。
要維護和促進慈善組織的運行和發展,“四公經費”必不可少。但是由于存在貪腐的可能,民眾對“四公經費”存在憂慮也符合人之常情。近年來,郭美美炫富事件、網友微博舉報中華兒慈會涉嫌洗錢,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眾對慈善組織公開“四公經費”的需求。
因此,《辦法》要求公開“四公經費”,不僅是慈善法實施近2年來經驗的薈萃和升華,更直指現實問題,有深厚的實踐基礎。公開“四公經費”,對那些規模較大的“國字號”慈善組織頗具針對性,對促進這些組織規范化運轉也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公開“四公經費”,強化對信息公開的要求,體現了法治理念的進步,長遠來看也有利于慈善組織的良性運行。接下來,有些方面仍可改善。
《辦法》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公開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過專業審計,專業審計本身可能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這對一些規模較小的慈善組織或許可考慮放寬要求;《辦法》還要求所有慈善組織公開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等信息,對于不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特別是捐贈主體只有一兩個的小型慈善組織來說,也許可允許其對捐贈人負責而無需向社會公開。
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監管,不妨遵循比例原則,把握好監管手段與監管目標之間的“度”,既不能“高射炮打蚊子”,也不能浪費監管成本,打擊慈善參與的積極性。
出臺專門規定要求慈善組織公開“四公經費”,有助于增強其公信力。而在加強監管的同時,也對慈善組織合理激勵,促進慈善組織“質”的提升的同時也實現“量”的擴張,為底層民眾創造更多兜底的平臺,也值得期待。
□朱恒順(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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