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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蔚涉槍案再審開庭 律師無罪辯護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11  來源:新格網  作者:新格網  瀏覽次數:867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標題:劉大蔚涉槍案再審開庭 律師無罪辯護   昨日,四川青年劉大蔚走私武器一案再審開庭。2014年

原標題:劉大蔚涉槍案再審開庭 律師無罪辯護

  昨日,四川青年劉大蔚走私武器一案再審開庭。2014年7月,不滿18歲的劉大蔚因網購24支仿真槍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6年案件被福建省高院發回重審,就在該案開庭前的4個月前,兩高出臺相關批復,要求司法機關考慮被告人的主觀動機和具體情節,對“涉槍”刑事案件差別化對待。

  原審判決定罪的證據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適用兩高3月份出臺的“涉槍案”批復?在昨天3個半小時的再審庭審中,出庭檢察員與劉大蔚的辯護律師圍繞著這兩個焦點進行辯論,律師堅持劉大蔚無罪,而出庭檢察員原則認為,兩高的批復,不宜在此案中適用。

  在庭審程序進行完畢后,劉大蔚向法庭三鞠躬表示感謝,此后他表示自己買槍的行為確實是“做錯了”,但走私武器這個罪名對涉世未深的他而言過于嚴重,希望法庭對自己輕判。

  購仿真槍青年判無期后獲再審

  1996年出生的劉大蔚是四川達州人。根據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8月,劉大蔚通過QQ與臺灣賣家“碧海藍天”商談購買槍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臺灣賣家提供的網址里選購了24支仿真槍并將相應的槍支型號發給了臺灣賣家。槍支貨款和代購服務費共計30540元。

  2014年7月15日,為逃避海關監管,賣家將24支仿真槍支藏于飲水機箱體內部,輾轉交由臺灣、廈門、泉州、金門等物流、進出口公司進行報關、繳納關稅、轉運。7月22日凌晨,該批槍支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鑒定,24支仿真槍支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判決中,法院認為劉大蔚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判決的法律依據來自于《刑法》第151條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14年發布的《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10支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劉大蔚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維持原判。

  劉大蔚與家人提出申訴。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后作出決定,再審此案。

  劉大蔚感謝法院給自己“希望”

  “我是軍事迷,買槍某種程度是為了滿足我崇拜軍人的虛榮心。”昨天早上8點半,案件再審開庭后,劉大蔚向法庭這樣解釋自己購買仿真槍的初衷,并感謝法院再審此案,給了自己又一次希望。

  劉大蔚的父母旁聽了此次庭審,母親胡國繼看著頭發被剪成“短寸”的兒子,顯得有些心疼,她說從小到大,劉大蔚把周杰倫當成偶像,每次被父母逼著理發,他都會不厭其煩地與發型師“談判”,最終還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留著與偶像一樣的發型,而服刑兩年多的劉大蔚不僅變化了發型,還戴起了黑框眼鏡,天天在監獄里學習法律,列出書單讓母親幫助購買,并自己書寫申訴材料,此次庭審,劉大蔚也始終將幾頁紙握在手中。

  根據8月9日庭前會議中,檢方與辯方達成的一致意見,法庭審理主要圍繞“原審判決定罪的證據同一性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適用兩高3月份出臺的‘涉槍’案批復?”兩個焦點問題展開。

  庭審過程進行了3個半小時,在最后陳述階段,劉大蔚先是起身向法官、律師和旁聽席三個方向三鞠躬,并再次表示法院的再審給自己帶來了“希望”,隨后他感謝了父母的不離不棄與律師的鼎力相助,并表示自己至今仍懷有一個從軍的夢想,“買槍我確實做錯了,但走私罪對我來說太重了,我希望法庭對我從輕判罰,讓我能盡快回歸社會”。劉大蔚說,如果允許,他還想報名參軍報效祖國。

  庭審于中午12點10分結束,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攥著自己準備的辯護材料的劉大蔚始終顯得有些緊張,庭后在與父母見面后,母親胡國繼說,自己的兒子一直在發抖,以至于沒有在法庭上宣讀自己已經寫好的辯護意見。

  此案未當庭判決。

  ■ 庭審交鋒

  定案證據的同一性是否存疑?

  在劉大蔚案原審判決中,確認劉大蔚2014年7月從臺灣賣家處購買24支仿真槍,隨后,該批槍通過走私進入大陸,于7月22日被海關查獲。

  對此,辯護人提出,上述定案證據的每個環節都存在斷裂:在購買環節,購物清單與劉大蔚選購的槍的種類存在差距,購物清單真實性存疑,無法證明查扣槍形物確實是劉大蔚所購買;在發貨環節,沒有證據證明貨物是劉大蔚所聯系的“碧海藍天”所發;在海關查扣環節,從查扣到鑒定,中間存在20多天的間隔,保管鏈條斷裂,不排除槍支被混淆、調換的可能;在鑒定環節,槍支證據被污染,查扣槍支與鑒定槍支標簽不一,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根據“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應依據疑罪從無原則改判劉大蔚無罪。

  對此,檢方表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購物清單經過篡改,或者查扣和鑒定環節存在問題,槍支標簽不一,不能證明鑒定槍支與查扣槍支存在不一。

  兩高批復是否適用于本案?

  根據辯護人徐昕律師介紹,劉大蔚案件引發社會關注的一個原因是,我國近些年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并且均與槍支認定標準有關。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作為法律依據被采用的槍支標準,來自于公安部2008年出臺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其中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便認定為槍支,而通俗化解釋這個標準,就是“在不到一米的距離向人的眼球射擊,可能會造成傷害。”徐昕說,在這個距離范圍內,大部分硬物都會傷害眼球,這個定槍標準明顯過低。

  劉大蔚等一系列涉槍案的判決,直接導致了兩高對“涉槍”案審理做出相關批復。2018年3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明確對于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定罪量刑時不僅考慮涉案槍支數量,還應當綜合考量外觀材質、致傷力大小、行為人認知等主客觀因素。

  在昨天的法庭辯論中,辯護人認為,按照刑法基本原則,應該適用兩高的最新批復對劉大蔚案進行審理。

  檢方認為,根據兩高2001年《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因此,劉大蔚案再審不應適用兩高關于涉槍案件的批復。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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