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異煙肼式私刑,無奈之舉還是涉嫌犯罪?
編者按:
養狗、異煙肼,在網絡引發激烈爭論,小編也收到一位檢察官的投稿,本著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精神在此發布,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官方立場,也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一篇《遛狗要拴繩,異煙肼倒逼中國養狗文明進步》的文章引起網絡軒然大波,支持者認為終于找到了一個對付不拴狗繩的狗主人的好辦法,反對者則認為這威脅到了他們家的狗,對此口誅筆伐。雖然這篇文章在愛狗人士的集體投訴下被刪除了,但由此引發的論戰卻未停止。

這只是人狗矛盾嗎?其實,事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長期以來一些養狗人無視他人權益和公共安全,而相關部門對養狗管理缺位,法律不健全,養狗違法成本太低,公力救濟無望,深受狗害的受害人被逼無奈才想出了這樣的私刑。

根據網上數據和資料,2016年全球有59000人死于狂犬病,中國因狂犬病死亡的年均人數僅次于印度,位居全球第二。狂犬病是世界上所有疾病中死亡率最高的傳染病,一旦發病,死亡率100%。而我國每年被狗咬傷的人數都在幾百萬人甚至上千萬人,僅深圳就有十萬人左右。雖然不少養狗人能做到文明養狗,但任狗亂跑的也大有人在,狗傷人已經不是小概率事件,而是成為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和健康的普遍危險。

雖然各省、市都有相關的養犬管理條例,也規定了養狗的規范,比如養狗要登記、防疫,戶外活動要攜帶號牌、束犬鏈、清理糞便等,但僅登記這一條估計絕大多數養狗者就沒有做到,很多人甚至都不知道養狗該歸哪個部門管。而對于這些普遍存在的違法違規養狗的現象,相關管理部門聽之任之,管理缺位由來已久。一旦發生狗傷人事件,有點良心的狗主人,會賠錢讓你打疫苗,有些無良的狗主人甚至會溜之大吉,連疫苗錢都拒不賠償。被狗咬傷的受害人,要承擔肉體和精神上的雙重痛苦,萬一感染狂犬病,還得白白送命,而最好的結果也不過是民事賠償,而且索賠之路困難重重。

雖然各地管理條例也規定了暫扣犬只和罰款,但數額不過區區幾百上千元,而且由于管理部門長期缺位,這種處罰措施基本形同虛設,鮮見執行。執法不力和違法成本低廉,導致有的養狗者更加肆無忌憚,繼續任狗亂躥危害公共安全。這些不加約束的狗隨時可能繼續傷人,還能讓你一不小心就走了狗屎運,既危害公眾健康,也破壞公共環境。面對如此擾亂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現象,本應由公權力介入管理,但相關部門管理缺失,公力救濟缺位,民眾倍感無望,私力救濟必然補缺,既然縱狗傷人的狗主人得不到懲罰,那就只好自己動手消滅危險源,私刑就是這樣被逼無奈的產物。而最近的狂犬病疫苗造假事件更是加劇了人們的恐慌,因為狂犬病除了疫苗預防無藥可救,一旦發病必死無疑。

毒藥有千萬種,采用類似毒鼠強等毒藥毒狗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為何偏偏沒有廣泛流傳呢?為何一個治病良藥異煙肼能讓民眾狂歡、養狗者膽寒呢?其實大家都清楚,那是因為投放真正的毒藥涉嫌違法犯罪,一般人不敢冒這樣的風險去毒狗,養狗者也不會感覺受到威脅,自然反應不激烈。但異煙肼不一樣,用異煙肼消滅流浪犬是國外采取過的有效措施,而且異煙肼本身對人而言是治病良藥,只是對狗有毒性,與毒鼠強等毒藥有著本質區別,民眾之所以興奮,是因為覺得終于找到了一個既能治理養狗不拴繩又不違法的好方法,所以,其實民眾本質上還是善良而有節制的,從一定意義上說,這種私刑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無奈之舉。但是,筆者認為,雖然這種方法對不規范養狗者能起到震懾作用,對遛狗拴繩也能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但卻是以惡治惡,缺乏程序正當性,而且對社會秩序也有一定的破壞,不是社會治理的合法正常手段,無論從道德層面還是規范角度都不值得提倡和推廣。

縱觀論戰的兩方,其中一個焦點問題就是投放異煙肼是否構成犯罪,罪名主要涉及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筆者看來,人權高于狗權,生命權高于財產權,這是法理,也是法律界的共識。即使你不明白法理、人權,那也該明白“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道理。在這個人類主宰的社會,我們倡導的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人和動物的生命權從來都不是平等的,否則我們都該吃素吧。但這個不平等不代表我們不保護動物、可以隨意虐殺。為了維護自然界的平衡,法律保護野生動物;對于作為財產的動物,法律保護個人的私有財產,但若個人飼養的動物傷人,法律更要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愛狗聯盟集眾狗粉之力不分青紅皂白一力護狗,但卻忽視了被狗咬傷和威脅的受害者的基本人權,比如阻攔捕殺流浪狗,何曾考慮過流浪狗帶來的公共安全隱患?阻攔合法販狗車輛,又何曾不是對他人合法財產的侵犯?筆者注意到有一種論調,認為投放異煙肼構成投放危險物質,那將心比心,放任狗亂竄又何嘗不是對社會投放了危險物,而且這個危險物還是活動的,既然能考慮到異煙肼對狗的危險,那能不能考慮一下亂竄的狗對他人的危險呢?歸根結底,還是只考慮自己罔顧他人的自私表現。

而反狗聯盟有些人的做法其實也存在偏激之處,比如無端將別人的狗扔下樓摔死,屬于虐殺動物,毀壞他人財產。有些人給小區的狗投放劇毒藥物,使得一些拴狗繩的狗也無辜枉死,確實傷及了無辜,還有可能構成犯罪。
那投放異煙肼,到底構不構成犯罪,是危言聳聽,還是毫無法律風險?要區分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說有針對性地向他人家的狗食、狗窩、院子里等私人場所投放,或者向他人的飼養場等狗集中的場所投放,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向水井、池塘、河流、小區蓄水池等人畜使用的水源投放,達到危險劑量,具有一定毒害性,則也可能涉嫌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僅僅是扔在草地上、垃圾桶旁,又沒有大規模投放,難以認定危害了公共安全,畢竟異煙肼對人而言是治病良藥,不同于毒鼠強、氰化鉀之類的劇毒藥物,如果非說有毒性,那么其它感冒藥、降壓藥、安眠藥對無病的人來說都有一定的毒性,因此,投放異煙肼必須達到一定劑量和規模,并且要結合投放的場所,確實危害了公共安全,才能認定具有毒害性,否則難以認定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此外,由于扔在草地上和垃圾桶旁是針對不特定對象,自然也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僅僅扔了幾片帶有異煙肼的香腸,投放者就因此獲罪或者被治安處罰,筆者認為有失公平,因為扔香腸的危害遠遠小于放狗亂躥的危害,除非先把那些放狗亂躥的狗主人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治安拘留,才能相應懲罰投放者,否則,舉重以明輕,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如果低于對財產權的保護有違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
其實兩方人士本可以和平相處,互不侵犯,但就因為有些養狗者目無法紀不負責任,才加劇了看似人狗矛盾實則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如何有效規范養狗者的行為,讓養狗者依法規范文明養狗,才是杜絕私刑的最好方式。

社會治理不能僅靠民眾自覺,徒法也不足以自行,與其讓異煙肼倒逼養狗文明,不如讓異煙肼倒逼完善立法、嚴格執法,提高養狗的違法成本,加強養狗管理,讓養狗者不敢違法,切實維護好被狗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平衡好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否則,一個異煙肼倒下了,另一個替代品站起來,畢竟群眾的智慧是無窮的。

來源: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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