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貨運公司因17輛寶馬全燒毀未投保,告物流公司索違約金被駁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8月14日消息,某貨運公司與某物流公司簽訂合同承運17輛寶馬車。然而在途中,17輛寶馬全部被燒毀,貨運公司認為,物流公司違反合同,只為貨物投保而并未按約定為其投保責任險,于是將物流公司訴至法院索賠620余萬元違約金。今天上午,順義法院院長李旭輝作為主審法官,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
寶馬車被毀 貨運公司被判賠622萬
貨運公司代理人稱,2013年2月22日,其與物流公司簽訂合同。按約定,物流公司應為其運輸的商品車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或貨物險。5月16日,二公司又簽訂《備忘錄》,重申上述事宜,明確貨運公司應同時為該保險項下的被保險人,且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放棄追償貨運公司。
當年11月16日,在實際運輸過程中,運輸車發生側翻,17輛寶馬全部被燒毀。
2016年8月,保險公司向沈陽市鐵西法院提起代位求償權訴訟,要求貨運公司承擔全部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貨運公司需向保險公司支付622萬余元事故損失及11萬余元的訴訟費。
貨運公司稱,其訴訟過程中才得知物流公司并未給其承運的商品車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或貨物險,也并未將其列為保險受益人。因此貨運公司把物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上述損失。
被告
被要挾停運 簽下投保《備忘錄》
物流公司代理人則認為,貨運公司實際損失尚未發生。除由貨運公司總公司之前繳納的訴訟費5萬余元外,未發現其有對外支付任何費用的證據。同時,物流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無義務為貨運公司購買車輛運輸保險。
代理人當庭表示:“依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物流公司需為其委托貨運公司運輸的商品車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或貨物險,而并無義務為其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或貨物險。因此,貨運公司代位求償權糾紛敗訴與其無關。”
另外,物流公司認為,《備忘錄》并無變更運輸合同的合意。在保險公司起訴貨運公司總公司后,貨運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28日到北京,以停運為要挾,要求物流公司出具《備忘錄》,簽署日期為2013年5月16日,屬于倒簽。且雙方從未就為貨運公司購買保險達成過合意。
據此,物流公司不同意貨運公司的全部訴求。
審理
當庭駁回貨運公司訴求
作為主審法官,順義法院院長李旭輝表示,該案為一起典型的在物流轉包環節中因經營主體投保不規范引發的糾紛。
“物流業作為風險性極高的行業,運輸途中的延誤、質損等事故多發,尤其在訂單轉包已成為行業慣例的環境下,針對在途貨損風險,貨主、簽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均投保、均正確投保的情況極少出現。”李旭輝說。
“大部分承運人出于節省運營成本和對保險利益、保險產品的錯誤認識怠于投保。但從法律的角度,承運人買的某一份保險往往難以覆蓋整個貨運流程的風險。一旦發生嚴重事故,對于企業而言將是毀滅性的損失。”李旭輝說。
今天,順義法院同時向物流行業發出警示:提高風險防控意識,正確認識保險利益和保險產品性質,投保與自身匹配的保險方能有效減免自身風險。
(原題為《17輛寶馬全燒毀 貨運公司告物流公司索違約金被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