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醉酒女子和男友住酒店 保安用房卡開門入室強奸
當晚,小王與同事聚餐時醉酒,被男友扶入該酒店住宿,男友中途離開拿東西,酒店保安趁機入室強奸。涉事保安構成強奸罪,近期被白云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醉酒后入住酒店,男友上鎖后離開
當天晚上,女孩小王與公司同事(約30人)聚餐吃飯,推杯換盞間小王喝了不少紅酒,將醉未醉之際通過微信聯系男朋友小李,讓小李前往餐廳接其回家。小李到達餐廳時,小王已經醉的昏昏沉沉了,小李便與其他同事一起將小王扶上車。
小李接到女友小王后,便就近前往某酒店內入住。入住酒店需登記兩人的身份證,小王的身份證未帶,于是小李便先與酒店保安羅某一起把小王抬到房內,然后回家去取小王的身份證,將小王獨自留在房間內休息,離開前確認過房間門是鎖上的。
保安返回取鑰匙,臨時起意強奸
離開后,保安羅某發現其將鑰匙遺留在房間內,便使用酒店總房卡進入小王房間取鑰匙。轉身離開時看到小王睡在床上,衣衫微亂,一時沒忍住自己的欲望,趁小王醉酒熟睡之際與其發生了性關系,事后離開房間繼續上班。
男友小李回來后,小王方知男友適才回住所幫她拿身份證,此時驚覺有異,兩人通過查看酒店監控錄像,小王和小李通過查看監控錄像后認出保安羅某后,便電話報警,警察將雙方均帶回派出所調查,法醫在房間內取證。經鑒定,小王內褲檢出精斑,經驗證與羅某相符。
被告人羅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意見為被告人系強奸未遂,具有自首、坦白情節,且被告人羅某是身體有疾病,家庭困難,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構成強奸罪,保安獲刑三年六個月
白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無視國家法律,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羅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犯罪未遂及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與審理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故綜合全案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對羅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官提醒
案件雖已審結,但對被害人的傷害或影響卻沒有結束,強奸案受害人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復原。經辦法官提醒社會大眾要遵紀守法,切勿因一念之差而鑄成大錯,同時也希望廣大女性朋友能加強自身安全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