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店老板不知情調了假貨 賣出8000塊被罰8萬
潘某、葉某是拼多多平臺上的商家,有一天他們從另外一個電商平臺的商家那里進了一盒韓國謎尚氣墊BB霜,快遞給買家。沒想到,“買家”是拼多多平臺的日常抽檢。
BB霜被認定為假貨。
根據拼多多平臺的規則,一罰十,而且是所有歷史訂單總金額的十倍。
潘某、葉某的網店以往關于這款BB霜的銷售金額有8000多元,因此,拼多多平臺罰了他們8萬多元。
今天(8月21日),在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潘某葉某要那家“害”他們售假的商家承擔8萬多的損失。
●飛行檢查,拼多多網店被查到假貨
原告潘某葉某是拼多多平臺的商家,被告杭州某電子商務公司是另外一個平臺的商家,不同商家間經常存在供貨的情況。2017年7月,拼多多抽檢時就是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向潘某葉某的網店購買一盒謎尚氣墊BB霜、LINE布朗熊保濕粉底液。
而在另一平臺上的杭州某電子商務公司主營化妝品,在其店鋪醒目位置承諾所出售貨物全部為正品,其亦提供了涉案產品——這款BB霜的進貨發票和授權書。在潘某葉某和該商家的聊天中,店家也口口聲聲承諾正品。
潘某葉某因此下單,并且約定由被告店鋪直接發貨。
后來,拼多多平臺將這款BB霜送往商標權利人處鑒定,鑒定結論為假貨。
根據拼多多平臺規則,商家銷售假貨應當支付假貨歷史總銷售額的10倍作為消費者賠付金,而此前潘某葉某的網店,這款BB霜的銷售金額有8000多元,因此,他們被拼多多扣收違約金84363.92元。
自己在杭州某電子商務公司調貨了一盒85元的BB霜,最終導致被罰8萬多元。潘某葉某有點想不通,他們覺得這個損失應該要杭州的這家電子商務公司來承擔,因此起訴到杭州互聯網法院。
●一賠十,到底是哪一筆款項的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首先認定,BB霜確實是假貨,也確實是被告賣給原告的。
但是原告的所有經濟損失無法全歸被告承擔。
從法理上來說,任何懲罰都應以可預見為限,不管是跟據合同還是法律,行為人在行為時對其可以預見到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十倍賠償”的依據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化妝品相關安全標準應當包括標簽、標志、說明等內容,故本案送檢產品違反了上述規定,屬于不符合化妝品相關安全標準的產品。為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對食品藥品領域特殊的保護政策可參照適用,故化妝品造假依法可按價款的10倍賠償。
由此,對于涉案鑒定的商品造成的該一筆訂單十倍罰款損失,應在被告的可預見范圍之內,被告在十倍范圍內予以相應賠償符合情理。
也就是說,被告杭州某電子商務公司85元賣了一盒假的BB霜給原告,那么目前法院支持被告應該賠償原告該商品價款85元的10倍即850元。
至于潘某葉某長期以來一共銷售的8000多元該BB霜,現在其實是無從判斷真假的,也并非全部從被告處進的貨。所以基于這個8000多元總銷售額產生的十倍賠償,都要由被告來承擔不合理。
而且法院在審查中發現被告確有部分授權,其實也不排除被告網店是真貨假貨摻著賣。但是既往銷售都已經無從查證了。
根據法理,原告潘某葉某的其他損失系與第三人根據合同約定產生(即向其他人進貨),該合同違約責任不具有公開性,他人對其約定內容通常并不知曉,一般不具有可預見性。被告銷售涉案商品時并不知曉,因而不應將該部分責任歸責給被告,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另外,關于拼多多平臺制定的總銷售額的十倍賠償,有懲罰性賠償的意味。為了規范電商平臺內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商平臺有權與店鋪經營者約定比法定責任更高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