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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細則:如何設立?怎樣辦學?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21  來源:新格網  作者:新格網  瀏覽次數:429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近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的通
近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重慶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锻ㄖ范加心男﹥热荩S小育一起看看~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重慶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規范我市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法舉辦各種類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積極引導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產、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三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終把培養高素質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第五條批準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一般分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經批準籌設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自批準籌設之日起三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三年內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設批復文件失效。
設立實施除技工教育以外的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和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技工教育和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技工院校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堅持高水平、有特色導向批準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
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按照相應設置標準、辦學條件和學科專業數量等嚴格核定辦學規模。
第七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注冊資本數額,與學校類別、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
第八條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具備與舉辦學校的層次、類型、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其凈資產或者貨幣資金能夠滿足學校設立和建設發展的需要。
第九條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無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無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申請籌設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的名稱、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資質,籌設學校的名稱、地址、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培養目標、辦學形式、內部管理機制、黨組織設置、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設立學校論證報告。
(三)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包括社會組織的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決策機構、權力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兩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決策機構、權力機構同意投資舉辦學校的決議。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包括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個人存款、有本人簽名的投資舉辦學校的決定等證明文件。
(四)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五)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還應當提交其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現有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校園土地使用權證、校舍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近兩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六)有兩個以上舉辦者的,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出資計入學校注冊資本的,應當明確各舉辦者計入注冊資本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第十二條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設立申請報告。
(二)籌設批準書。
(三)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學校章程。
(五)學校首屆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教職工黨員名單。
(七)學校資產及其來源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學校教師、財會等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三條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須提交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五)、(六)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二條除第(二)項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條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審批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登記。
第十五條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要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 第十六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同時建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營利性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十七條營利性民辦學校董事會、行政機構、校長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設立和行使職權。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成員1/3以上應當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董事名單需報審批機關備案。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校長年齡在70周歲以下,學歷和任職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五年以上相應辦學層次的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1/3。采取有限公司形式,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設立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營利性民辦學校監事會或監事應當列席學校決策機構會議,主要履行以下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狀況。
(二)監督董事會和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
(三)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職情況。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有犯罪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學校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任職。
董事會成員、學校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或者擔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切實加強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民辦學校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強化思想引領,牢牢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牢把握黨對民辦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話語權。實施向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選派黨組織書記和政府督導專員制度。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董事會和行政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嚴格落實組織生活制度,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加強共青團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作用。把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設立審批、年檢年審、評估考核、管理監督的重要內容,確保民辦學校按照黨的要求辦學立校、教書育人,為民辦學校健康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第二十二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
第二十三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事業發展規劃,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程建設,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在教書育人全過程,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加強校園文化建設,抓實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創新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加強輔導員、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教師隊伍建設。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況,納入年度檢查和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實施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科學開展保育和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招收學歷教育學生、境外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必須使用完整校名,不得簡稱或者改名等,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本科高等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營利性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或者相關專業技能資格,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薪酬、福利等待遇,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培訓經費的支出不得低于教職工工資總額的2.5%。
學校聘請外籍教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重視校園安全工作,確保校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等相關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配備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定期開展安全巡查工作。鼓勵民辦學校在辦學結余中提取一定經費,建立安全風險防控基金。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學校應當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學校財務核算,不得賬外核算。
第二十九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嚴格預、決算管理,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者預算數代替實際支出數。
第三十條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按學年、學期或學時收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30天后執行。要嚴格規范收費和退費行為,堅持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價格主管等部門依法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
第三十一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全部納入學校統一管理,并按資金來源開立資金專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障學校的教育教學、學生資助、教職工待遇以及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學校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安排。
第三十二條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擁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學校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抽逃注冊資本,不得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進行擔保,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辦學結余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決算后進行。
第三十三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管控機制,加強預算管理,防范資金風險,對資產重組和關聯交易等重大財務事項要依法及時披露,接受審批機關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三十五條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執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其他營利性民辦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由審批機關制定。
公示信息應包括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名稱、層次、類別、地址和辦學內容等事項。
第三十六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年度報告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以及行政處罰信息等信用信息。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營利性民辦學校違規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嚴重違法失信的學校和個人納入部門聯合懲戒范圍,依據《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實施信用約束。
第三十七條營利性民辦學校信息應當通過學校網站、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和設施公開,并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閱覽室、資料索取點方便調取和查閱。除學校已經公開的信息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條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并、終止及其舉辦者、名稱、層次、類別、地址和辦學內容等重要事項變更的,應當報審批機關審批、核準,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其中,營利性民辦本科高等學校分立、合并、終止、名稱變更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其他事項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核準。
營利性民辦學校變更名稱的,在報經審批機關審批前應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先核準。
民辦學?梢愿鶕陨戆l展需要設立校區、分校等,經審批機關批準后,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建立舉辦方實際控制人信息備案與公示制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為社會組織,其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九條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并、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并按隸屬關系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保障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權益不受影響。
第四十條營利性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清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處理,切實保障學校師生和相關方面的權益。
第四十二條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及時辦理建制撤銷、注銷登記手續,將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審批機關,將營業執照正副本繳回原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三條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學校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實施年度檢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實施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對營利性民辦學校上年度辦學情況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年度檢查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年度檢查應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未按章程規定辦學的;
(二)黨的組織弱化,黨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開展不力的;
(三)未經核準擅自更改辦學層次和內容;
(四)挪用辦學經費或存在拖欠教職工工資的行為,與舉辦方及其關聯方存在明顯有失公允、非正常關聯交易行為;
(五)將招生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實施;
(六)利用招生簡章、廣告等形式進行虛假宣傳的;
(七)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教育活動;
(八)未按規定收費、退費的;
(九)未落實法人財產權或未開設最低余額賬戶并足額存入最低賬戶余額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對當年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三個月;整改期結束,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整改報告,由審批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定并出具意見;整改后仍未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止招生。
未按要求參加年檢的視同不合格處理。年檢結論應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予以記錄,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加大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招生簡章的監管力度,對于使用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發布虛假招生簡章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和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管理。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按照《重慶市教育督導條例》的規定,依法對營利性民辦學校開展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開展質量監測評估。督導結果和監測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年度檢查結果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電子學籍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情況的監督,對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實施審計、建立監管平臺等措施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財務資產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一條營利性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學方向、教學內容、辦學行為違背黨的教育方針,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二)辦學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存在安全隱患。
(三)提供虛假資質或者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等行為。
(四)籌設期間違規招生,辦學期間違規收費。
(五)因學校責任造成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教育教學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辦學資金、非法集資。
(七)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五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舉辦者不得再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一)法人財產權未完全落實。
(二)民辦學校屬營利性的,其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三)辦學條件不達標。
(四)近兩年有年度檢查不合格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擅自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細則由市教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已選擇登記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適用本細則。
(本文原標題:《本文原標題:《如何設立?怎樣辦學?《重慶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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