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消協:低價營銷不能突破產品質量安全和拒絕售假兩條底線
8月22日,針對當前電子商務領域假冒偽劣行為突出的問題,中消協在京組織召開 “強化社會共同責任 打擊網絡假冒偽劣”專題座談會,邀請有關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人員,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商標權益方和消費者代表,檢測機構、法律專家和律師參加會議,共同探討有效遏制網絡假冒偽劣行為、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市場監督管理的治本之策。
在會上,與會人士根據各自的經驗和認識表達了意見,圍繞會議討論的主要問題,中消協指出:
一、低價營銷不能突破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和拒絕售假兩條底線。針對有人提出的“低價低質”、“存在即合理”等觀點,中消協認為,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消費能力各不相同,都有追求品質消費的平等權利。但低價不等于假冒和劣質,低價營銷、網絡促銷應當真正讓利于消費者,而不是以低價為誘餌,借機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安全和質量是網絡交易的底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要樹立正確的義利觀。
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和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將眾多經營者和消費者引入平臺,交易量巨大,相應的風險也劇增。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審核、加強對廣告發布和商業促銷的監督、加強對商品服務展示信息的檢查、加強對自營進貨渠道的控制、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的進貨指導、加強對消費者評價信息的管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對消費者投訴的分析處理、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制裁等。
平臺經營者擁有的現代化大數據技術手段,應當優先用于對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商標權益人或授權人應承擔打擊假冒偽劣、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
無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還是商標權益人或授權人,都有義務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面對假冒偽劣侵權行為,商標權益人或授權人應當依法主動維護自身權益,采取舉報、公告、訴訟、要求停售等方式抵制假冒偽劣行為,并有責任協助消費者判定商品真假。
中消協希望商標權益人或授權人積極作為,切實擔責,主動配合相關行政部門執法和消協組織開展監督,幫助消費者依法維權,共同維護和規范市場秩序。
四、強化社會共治,構建打擊網絡假冒偽劣行為的長效機制。
(一)強化立法立標,鑄造打假維權的法律武器。目前,《電子商務法》正在緊鑼密鼓的制定中,中消協呼吁,立法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強化其在特定情形下的先行賠付責任、連帶責任,促使平臺經營者完善審核、經營、管理責任機制。
如按照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適用《消法》第四十四條、并參照適用第四十三條有關先行賠付的規定;平臺經營者同時是生產者的,應當按照《消法》第四十條規定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又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有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發布虛假廣告,篡改、發布不實評價信息,騷擾、脅迫消費者作出、修改、刪除評價信息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身份、商品或服務來源、質量作出承諾的,應附真實有效的證明文件,未盡審核義務或作出虛假承諾的,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建議修改刑法相關規定,加強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責任追究,提高量刑標準,強化打擊力度;建議制定電子商務平臺打擊假冒偽劣的專門標準,細化平臺經營者審核管理、糾紛處理、舉報制裁等方面的流程管控。
(二)強化司法保護,建立有利于網絡消費維權的審判規則。一是明確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可由合同履行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限制、排除消費者的訴訟管轄選擇權。網絡消費中,由于當事雙方分隔較遠、證據提交和認定、判決執行等都存在一定困難。要求消費者到平臺經營者所在地法院訴訟,往往會加重消費者負擔。建議明確有利于消費者的法院管轄原則。
二是網絡交易環節眾多,特別是在代購、海淘類的電子商務活動中,僅憑供貨鏈路、報關文件等難以完全保障消費者實際購買商品為真品,建議強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快遞物流提供者的舉證責任,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效助力。
(三)強化行政監管,加強對制假售假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懲處力度。一是強化各部門聯合執法,加重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行為的問責追究,提高行政處罰額度,加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二是探索公示有關網絡假冒偽劣行為的消費者投訴,建立平臺售假售劣黑名單制度,強化信用約束和監管;
三是增加對網絡假冒偽劣管理不力責任人員、主要負責人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明確一定期限的從業禁入;完善社會征信體系,對制售假冒偽劣者實行全行業從業禁入,并實施限制消費等措施。
四是推動建立電子商務領域的打假合作機制,由有關部門或機構牽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商標權益人或授權人等各方面參與,加強數據分析與報送、商品真假鑒定等方面的分工協作,構建具有權威性的、快速維權通道,強化源頭打擊和管控。
(四)強化社會共治,深化對網絡假冒偽劣行為的社會監督。一是希望行業組織加強自律,通過制定標準、明確規則、培訓檢查、評議督促等方式,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推動互聯網經濟規范有序發展。
二是各級消協組織要堅決依法履職,通過比較試驗、體驗式調查等方式,持續開展監督工作,廣泛聽取消費者意見,密切與專家、律師、檢測機構、新聞媒體的協作,揭露批評電子商務領域假冒偽劣、虛假宣傳等消費者痛恨的行為,不斷探索主動鑒定、支持起訴、公益訴訟等維權方式。
三是中消協向廣大消費者發出倡議,在日常消費中,要樹立科學消費觀念,主動履行消費責任,“選正品、重質量、拒假貨”,自覺抵制網絡假冒偽劣商品,消除其生存、泛濫的空間;要不為低價利誘,首選安全質量,保障消費品質;發現假冒偽劣行為,要及時舉報、投訴,通過有效監督、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