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贛州原市長冷新生又一“身邊人”獲刑:司機受賄被判一年半
繼特定關系人李慧萍之后,贛州市原市長冷新生又一位“身邊人”因受賄而被判刑。
8月2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份判決書顯示,2018年7月31日,江西省靖安縣人民法院認定冷新生的司機何永平犯利用影響力受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
上述公開判決書還顯示,2006年7月至2011年6月,何永平擔任時任宜春市委常委、豐城市委書記冷新生的司機。期間,他兩次利用冷新生的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送商鋪兩間和駕校干股20萬元,價值人民幣99萬余元。
2018年5月10日,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冷新生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贛州市原市長冷新生受賄財物約人民幣904萬、美元3萬,被判有期徒刑6年。
據“長安街知事”此前報道,冷新生于2011年至2016年任贛州市長,當地人士普遍認為,這一任職是時任江西省委書記蘇榮安排的結果,其落馬也屬于蘇榮遺案。
冷新生的判決書披露,冷新生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出讓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取賄賂。其受賄事項多達19起,行賄者共20人,時間跨度從2002年至2017年共15年,期間他歷任豐城市長、市委書記,宜春市委常委,贛州市長。
冷新生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其受賄得來的一多半錢款都給了“特定關系人”李慧萍,約489萬。2018年6月28日,因犯受賄罪,李慧萍被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注意到,冷新生落馬被查后,其曾在豐城任職期間的司機何永平也隨即被有關辦案部門帶走調查。2017年2月20日,江西省紀委發布消息: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書記冷新生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上述公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何永平,男,1972年12月出生,漢族,專科文化,豐城市人,豐城市委辦公室司機。因涉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經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7年4月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執行逮捕。
接受地產開發商賄送兩間商鋪
公開簡歷顯示,2005年6月——2011年8月,冷新生先后擔任豐城市委書記,宜春市委常委、豐城市委書記,宜春市委常委等職務。
澎湃新聞記者梳理判決書發現,何永平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事實也是發生在冷新生擔任宜春市委常委、豐城市委書記期間。
上述公開判決書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月,時任宜春市委常委、豐城市委書記冷新生告訴其司機何永平,豐城市新城小區店面較好,想購買兩間,同時建議何永平也購買兩間。于是,何永平找到豐城市水利水電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股東謝某,告訴他冷新生想到豐城市新城小區XX區面臨十字路口轉角處購買四間商鋪,謝某表示同意,同時決定自己也購買一間相鄰的商鋪。
2007年1月17日,謝某以其妻子的名義在豐城市新城小區預訂了173號、174號、175號三間商鋪,并以何永平提供的何某1、何某2的名義預訂了171號、172號兩間商鋪,并支付了10萬元定金。2007年1月28日,謝某從豐城市水利水電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賬戶轉款50萬元至豐城市新城房地產開發公司賬戶上,用于支付五間商鋪的首付款。之后,謝某未再付款。
2010年下半年,豐城市恒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恒天花園”因超容積率,豐城市恒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謝某參與經營的房地產公司。豐城市規劃局通知豐城市恒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補交土地出讓金。謝某找到何永平,請求何永平找冷新生幫忙,減免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并承諾將省下來的錢交商鋪的余款。何永平將謝某的請求告知了冷新生,冷新生向時任豐城市規劃局局長鄧某打招呼,要鄧某關照一下。
2010年11月29日,豐城市規劃局向豐城市政府常務會議提請減半收取豐城市恒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超容積率土地出讓金,并獲通過。2010年12月21日,豐城市恒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補交了減半后的土地出讓金1715490元。
2011年3月28日,謝某向豐城市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了預訂的五間商鋪店面的余款1509926元。五間商鋪合同價格為2670792元,三年返租租金直接抵扣購店面款,實際支付五間商鋪款為2109926元,為合同價格的79%。
2011年5月24日,何永平和妻子陳某1辦理了171號、172號二間商鋪產權登記。171號商鋪建筑面積為98.95平方米,購買價格為381789元。172號商鋪建筑面積為157.72平方米,購買價格為622478元。2014年4月,豐城市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租合同到期后,陳某1將171號、172號二間商鋪對外出租收取租金。
綜上,何永平收受謝某171號、172號二間商鋪合同價格為1004267元,按79%計算,被告人何永平實際收受謝某支付的購商鋪款793370.93元。
收受駕校20萬元干股
除了接受賄送商鋪外,何永平還幫人運作駕校的立項批復,接受他人賄送的駕校干股20萬元。而在駕校立項批復過程中,冷新生的弟弟冷新龍扮演了重要角色。
上述公開判決書還顯示,2010年間,盧某、蔡某、羅某1、呂某五人商議在豐城市合伙建一所駕校,因駕校的立項需豐城市公路運輸管理所審核后上報宜春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審批。駕校審批,難度較大,盧某提出請時任豐城市委書記冷新生的司機何永平幫忙協調。如審批通過,折算一定的股份作為何永平的出資,其他四人均表示同意。
盧某便找到何永平,請求何永平幫忙辦理駕校的審批手續。何永平聯系冷新生的弟弟宜春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冷某1,請求冷某1幫忙辦理駕校事宜,冷某1答應幫忙,同時告知何永平去處理好豐城市運管所的關系。之后,何永平回復盧某可以辦理審批手續。
2010年12月18日,蔡某以其名義向豐城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提交申辦豐城市春天駕校的申請。盧某請何永平向豐城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熊某1打招呼,何永平便請熊某1予以關照。熊某1知道何永平系時任宜春市委常委、豐城市委書記冷新生的司機,即將春天駕校的立項申請審核后上報宜春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2011年1月12日,宜春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冷某1主持召開了局長辦公會,通過了春天駕校的立項審批。2011年1月19日正式下發立項批復文件。
2011年1月10日,蔡某、盧某、羅某1、鄒某1、呂某五人簽訂《關于合伙開辦春天駕校的協議》約定總投資230萬元,五人各占一股,每股45萬元。五人商議,將何永平幫忙申報審批折價20萬元作為何永平的出資,掛在盧某名下。盧某將五人商議的結果告知了何永平,何永平予以接受。春天駕校獲得立項批復后開始動工籌建,期間股東籌集資金時,盧某個人找何永平拿了7.5萬元,盧某實際出資17.5元。
2011年10月,春天駕校驗收通過后,獲得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開始對外招生運營。2012年8月至2017年1月,春天駕校多次分紅,每股分紅共1039394元,盧某從春天駕校領取后,何永平從盧某處分得469697元。
靖安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永平在擔任時任宜春市委常委、豐城市委書記冷新生司機期間,通過冷新生職務上的行為,為謝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謝某所送商鋪二間,價值人民幣793370.93元。利用冷新生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熊某1、冷某1職務上的行為,為盧某等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春天駕校20萬元人民幣股份。被告人何永平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993370.93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到,冷某1即是冷新生的弟弟冷新龍。公開信息顯示,2009年11月—2011年6月,冷新龍擔任宜春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此后,冷新龍又擔任江西宜豐縣委常委、副縣長。2016年,冷新龍卸任宜豐縣委常委、副縣長職務。
據“長安街知事”此前報道稱,冷新生將大量受賄錢款放在冷新龍處“保管”,共計約180余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