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會計為拴住男友的心43次伸手貪污公款67萬余元)
公訴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
做事低調,為人老實,工作兢兢業業,業務能力突出,頗受領導和同事們信賴。可就是這樣一位表現出眾的姑娘,卻因為“愛情”付出了沉重代價。近日,經河南省淮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小文(化名)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未退還的非法所得將依法繼續予以追繳。
案發:“現在說什么都晚了”
1989年出生的小文退伍后被分配到河南省信陽市農業財務開發公司,后借調到信陽市財政支付中心任受理會計。
2018年2月8日,信陽市財政支付中心基建戶會計鐘某在打印基建戶對賬單時發現,信陽市財政局的基建賬戶交易異常,有大筆資金轉入了一個蘇姓個人賬戶中。鐘某隨即向財政支付中心主任黃某匯報了這一情況。黃某召集班子成員經過分析研判認為,內部人員作案可能性較大。此后,經過詳細排查,大家發現受理會計小文的嫌疑最大。在隨后的詢問中,小文聲淚俱下地表示:“現在說什么都晚了……”最終,小文選擇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2月27日,信陽市監察委對小文立案調查。3月16日,信陽市監察委指定,該案由淮濱縣監察委承辦。經查,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小文利用擔任受理會計的職務便利,通過虛列支出等手段,多次非法占有國家金庫信陽市中心支庫、信陽市財政局等單位賬戶公款,共計67萬余元。
3月29日,淮濱縣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將小文向淮濱縣法院提起公訴。
緣起:從天而降的“夢中男孩”
案發后,所有熟悉小文的人都感到既痛惜又震驚——究竟是什么將她推進了犯罪的深淵?
事情,還要從幾年前的一次“邂逅”說起。
2014年的一天,小文通過社交軟件結識了網友趙強。由于聊得很投緣,5天后,小文便和趙強見了面。小文發現,趙強不但形象出眾,而且既幽默又體貼。在隨后的交往中,小文得知趙強的母親很早就去世了,他初中沒有畢業就跟隨父親來到信陽打拼。由于學歷低又無特長,他只能靠打零工過日子。
趙強的悲慘遭遇讓小文深感同情,她頓時生出了要關愛、呵護趙強的情愫。后來,在趙強噓寒問暖、呵護有加的“愛情攻勢”下,小文墜入愛河難以自拔。
錯愛:用公款拴住男友的心
在隨后的交往中,小文發現趙強身邊總有其他女子轉來轉去。為了拴住趙強的心,小文主動承擔了和趙強一起生活的所有開銷。趙強也似乎找到了小文的軟肋,平時動不動就向小文伸手要零花錢。
對于每月工資僅有2000多元的小文來說,生活徒然增加了大筆開支,她顯然承受不了,但又難舍趙強的溫柔懷抱,于是不得不辦理和透支多個信用卡。終于有一天,當銀行工作人員打電話催要錢款時,小文著急了。
不敢向家里要錢,也不好意思向同事朋友借款,走投無路的小文整天琢磨著弄錢的門路。她發現國庫信陽市中心支庫賬戶的會計不經常來對賬,大筆錢就躺在賬戶上,而自己的崗位正好有機會接觸到這筆錢,于是她便動起了公款的歪主意。
不久,小文利用監管上的漏洞,偽造支付憑證,把第一筆國庫資金轉到了朋友張某的賬戶上。過了很多天,安然無事,她便認定這條路行得通。后來,每當需要用錢時,小文就采用同樣手法,從國庫信陽市中心支庫、信陽市財政局基建戶、信陽市財政局工會戶三個賬戶中竊取公款,隨后轉移到個人銀行卡上。
一次次得手讓小文樂此不疲,她壓根沒有想過拿公款來花費會付出什么代價。她只知道,從此她像守著金庫一樣,可以和趙強過上隨心所欲的日子。就這樣,在不知不覺中,小文先后43次從上述三個賬戶中陸續竊取公款合計67萬余元。
庭審:控辯雙方圍繞案件定性展開激辯
“原本是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的老實人,卻被所謂的‘愛情’沖昏頭腦。從第一次竊取公款時的忐忑不安,到未被發現時的心存僥幸,一步步發展到需要錢時伸手就拿的隨心所欲,被告人的犯罪歷程既讓人痛惜又發人深省。”提起這起案件,淮濱縣檢察院公訴人感嘆不已。為確保此案審理的公平公正,該院檢察長靠前指揮,公訴部門認真準備庭審材料,做足庭前預案。
庭審中,被告人小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行為應為挪用公款而非貪污。控辯雙方于是圍繞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這一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辯護律師以小文無犯罪前科、態度較好、悔罪誠懇、辦案機關已追回了部分贓物、小文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情節等為由,認為此案應定性為挪用公款而不是貪污,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小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公訴人則當庭指出,從法庭調查階段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來看,小文構成貪污罪的事實及情節均有相應的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環環相扣、相互印證,構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
法院最終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當庭以貪污罪判處小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未退還的非法所得依法繼續予以追繳。
法庭上,淮濱縣檢察院公訴人深刻剖析小文犯罪原因,并現場開展了法治教育。公訴人指出,被告人小文從令人羨慕的市級財政系統工作人員到接受法律懲處的被告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其個人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金錢觀和愛情觀,沒有守住為人做事的底線,留下的教訓發人深省;另一方面,反映出其所在單位在財務管理方面的漏洞亟須填補,相關監督機制亟待完善。同時,公訴人提醒被告人和旁聽人員,不義之財不可取,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黨紀國法要有敬畏,千萬不可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