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奇葩!女子偽造離婚判決書,把兒子和兩套房“判”給自己,還申請法院執行
為了爭取財產和兒子的撫養權,廣州一女子偽造了一份離婚判決書,把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的兒子撫養權歸前夫改為歸她,還增加了兩套房也歸她的判項。更奇葩的是,她拿著這份偽造的判決書到越秀法院申請執行。因行為已涉嫌犯罪,該女子8月27日到越秀區法院“辦理執行手續”時,被公安傳喚。
更讓人驚訝的是,她的包里還被搜出另一份偽造的判決書:因犯盜竊罪今年4月才刑滿釋放的她,偽造了一份自己被無罪釋放的判決書以“自證清白”。
女子為奪房產和兒子撫養權,
偽造離婚判決書
2016年6月28日,高某與前夫賴某被越秀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兩人的兒子由前夫賴某撫養,對于家庭財產,因雙方未提出處置請求,故判決未對財產進行處置。
然而今年5月21日,高某卻來到越秀法院立案窗口,遞交了一份離婚判決書,說“法官,法院把我前夫霸占的兩套房子判給我了,我要申請執行。”
高某手中拿著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將其兒子判決歸其撫養,并將兩套房產判決歸其名下。判決書上赫然蓋著鮮紅的越秀法院公章。
兩份判決,究竟孰真孰假?
執行法官發現,高某提交的這份判決書,判項中原告的名字、字體、格式均存在明顯錯誤,如將其前夫的名字寫成其兒子的名字等,且沒有法院防偽水印。執行法官立即調取法院判決書正本進行比對,確認高某手中的判決書系偽造。同時,執行法官向作出離婚判決的法官了解到,該離婚訴訟案的開庭、宣判,高某均有出庭,判決書也由其本人領取。
涉嫌犯罪,當場抓獲移送公安
申請執行后,高某不斷致電執行法官催促執行。為查明究竟,執行法官通知高某于8月27日到法院接受問話,并要求其提交判決書原件。
8月27日,高某依約來到法院。在法官對其進行問話過程中,其再次確認判決書系由其親自到法院領取。“為何你提交的這份判決書與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正本不一致?”法官問道。“我不知道,法院給我的就是這份判決書。”高某對自己偽造判決書的行徑矢口否認。
因高某的行為可能涉嫌構成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法院依法將高某移交給早已在法庭外等候的公安人員,由公安機關對高某進行進一步調查。
曾因盜竊被判刑,
偽造無罪判決“自證清白”
據了解,2017年12月13日,高某因犯盜竊罪被越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999元,羈押期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
然而,出獄僅1個月,高某便手持偽造判決書前往法院,謊稱去年她隨單位出差,期間有裝修工人將她的房門更換了,今年4月她出差回來,但房屋被前夫的親戚強行霸占,要求法院盡快幫她執行,拿回房屋。
公安人員將高某帶回派出所后,在她包內發現另一份偽造的刑事判決,偽造內容為“判決高某無罪釋放,并發還所有從其家里搬出來的保管物品”。該份假判決書上同樣蓋有紅色的越秀法院公章。
目前,公安機關正對高某進行進一步審查。
法官說法
偽造法律文書,
涉嫌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高某篡改生效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多處內容和關鍵判項,企圖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占有房產,消除自己的前科犯罪記錄,其行為涉嫌構成上述犯罪,故將其移送公安機關予以進一步調查。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載體,是明確當事人法律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具有高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任何非法篡改、偽造、變造裁判文書的行為都嚴重了損害司法權威。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公民都不能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否則將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離婚訴訟未解決房產分割問題,
離婚后可另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雖然高某在與前夫進行離婚訴訟時,雙方均未就房產分割問題提出主張,但根據上述規定,高某若在離婚后希望對房產進行分割,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分割房產。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如果高某在離婚后收入低,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能負擔買房支出和或租房費用,根據上述規定,這屬于生活困難的情形,高某在離婚訴訟中完全可以主張對方提供適當幫助,解決居住問題。
高某本可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卻偏偏采用違法犯罪的手段,令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