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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什么我認為電動車男不是防衛過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29  來源:新格網  作者:新格網  瀏覽次數:172  【去百度看看】

為什么我認為電動車男不是防衛過當

曹鍇律師

就在前天,江蘇昆山順帆路震川路口發生的一起奇特的命案,引發了全社會的關注和討論。

根據上傳到網絡的視頻,本案完整脈絡呈現在人們面前:

十字路口處,一輛停在非機動車道的電動車,擋住了一輛準備借非機動車道右拐的寶馬車。

寶馬車司機(白衣服男子)下車找電動車男理論,隨后從寶馬右側下來一位黑衣女子,一邊勸說電動車男,一邊協助其把電動車推離馬路。

本來以為事情已經了結,司機和黑衣女子往回走準備上車。這時紋身哥(劉某某)從寶馬車左后方下來,沖上前對電動車男一頓拳打腳踢。

紋身哥并未解氣,于是一路小跑回寶馬車,從車中抽出兩把砍刀,對著電動車男一陣猛砍。

電動車男憤起反抗,紋身哥不慎摔落倒地。電動車男順手撿起其中掉落的一把砍刀,向紋身哥砍去。

掉了一把砍刀的紋身哥反身朝寶馬車跑,電動車男在后面追,紋身哥手中剩余的砍刀掉落。準備開車門,被電動車男追到,繼續一頓追砍,直到兩個人從視頻中消失。

現在大家對于電動車男系正當防衛基本沒有異議,但對于其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則存有巨大爭議。

有人認為,紋身哥摔倒后,手中砍刀掉落,已經喪失了進行不法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電動車男繼續追砍、并致使紋身男重傷(后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行為,明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構成防衛過當。

我對上述觀點持不同意見,并認為:

電動車男的行為并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范圍,不應當負任何刑事責任。

其一,電動車男行為構成特殊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對比該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關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定義,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限度條件排除在外。這就意味著,對于行兇、殺人等明顯對受害人有重大生命安全隱患的暴力犯罪行為,并不考量被害人實施防衛給行兇者造成的損害程度。

正如法諺所云,“防衛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殺人時,不為罪。”紋身哥抽刀砍人的行為,其行兇手段之客觀殘暴,尋求重創、甚至殺害電動車男之主觀惡劣,在攝像頭下一覽無余。基于上述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即使電動車男防衛過程中造成了紋身哥的死亡,也不應就此承擔刑事責任。

我們可以對比一下震驚社會的于歡辱母殺人案。法官在判決中認為,他人非法限制于歡及其母親人身自由、侮辱、輕微毆打的行為,并非嚴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因此才排除了“特殊防衛”條款的適用。本案中,電車男所面臨的緊迫、嚴重威脅程度,完全是于歡案件所不及的,因此,應當適用“特殊防衛”條款。

其二,不法侵害并未結束,而是一直處于繼續狀態。

有人認為,從紋身哥摔倒后,即已經喪失行兇能力,不法侵害狀態已經結束,后續一直處于逃命狀態,因此電動車男繼續追砍的行為,已經構成防衛過當甚至是事后防衛,對此我并不敢茍同。

從視頻反映的情況來看,紋身哥摔倒后,雖然掉落了一把砍刀,但是手中仍剩有另外一把砍刀,完全有繼續行兇的能力;其沒有向寶馬車反方向逃命,而是持刀直接往車這邊跑,有上車的明顯動作,基于常人判斷,完全無法排除“他從車中抽出其他武器繼續行兇,或者直接開車撞人”的可能性;其并沒有主動放下武器,也沒有向電動車男求饒,一直處于伺機還手的高強度對抗之中;寶馬車上除了紋身哥,還有白衣男司機及黑衣女士,電動車男自始至終處于寡不敵眾、勢單力薄之中。從以上判斷,電動車男受暴力傷害威脅的緊迫性一直沒有消失,又何來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一說呢?

事實上,關于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的時間節點判斷”問題,一直為司法實踐所詬病。法學理論界認為,對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不能進行防衛,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但是對于“怎樣才算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已經引發非常多的矛盾和爭議。

佛山順德曾有過一個案子,一位女士在車上被搶劫,歹徒搶劫得手后離開,女士開車從后面追上,并把一名歹徒撞死。按照理論界的觀點,歹徒非法獲取的財物已經得手,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這時候女士正確的辦法,應該是冷靜看著歹徒們徜徉而去,再撥打110等候警察到來,其開車撞人的行為,已經根本不在不法侵害時間內,不能構成正當防衛,豈不謬哉?最終法院認為,歹徒搶劫后準備逃離,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視野范圍內,因此搶劫行為仍視為在進行過程中,女士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對比本案,應該算是一個很好的啟示。

其三,要求緊急情況下采取點到為止的防衛手段,實屬強人所難。

判斷本案中電車男是否構成防衛過當,要求我們設身處地去想一想。當我們面對帶著金項鏈以及紋滿兇獸的“社會大哥”時,當我們面對明晃晃的砍刀時,充血的空白大腦、原始的求生本能,完全替代了理性的思考與判斷,替代了我們本來能夠控制的激情。我們說電動車男手太重了、停止不及時了,捫心自問,我們自己做得到嗎?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德詠大法官所言:“防衛行為通常類似叢林狀況下的應急反應,要求防衛人在孤立無援、高度緊張的情形之下實施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不僅明顯違背常理常情,而且違背基本法理。”“要妥當處理防衛人因恐慌、激憤而超過防衛限度的問題。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人在倉促、緊張的狀態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因此,要設身處地為防衛人考量,要適當作有利于防衛人的考量。”

可是,我們經常確立一些自己無法達到的標準,定下一些自己無法遵循的規則。

嚴格按照學界標準,為了保證防衛不至于過當,要求受害人起碼具備如下三個高超的能力:其一,出神入化的點穴能力,要保證一擊到位,讓行兇者立即喪失攻擊能力,最好不得有皮肉之苦,不能沒輕沒重;其二,細察入微的微表情觀察能力,防衛過程中,通過觀察行兇者的肢體、表情,判斷其是否已經放棄行兇意圖;其三,嚴謹扎實的法律功底,要充分區別行兇者在犯罪過程中所處的各種階段,是已經著手、既遂、既遂還是犯罪中止,以及各種階段所對應的刑事責任,以理性客觀地采取針對性的防衛措施。

可是,如果真的這樣

誰來覺醒我們的勇敢?

誰來捍衛我們內心的樸素正義?

這一切,都等待本案的審判,給我們一個堅強的答案。

 
關鍵詞: 電動車 寶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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